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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用人单位申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通告
  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第10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 号)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2006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单位,均应在6月28日至9月30日期间,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所)领取)和2005年的《劳动情况表》(104表)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 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不申报;
  2.非独立核算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申报;
  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表样领取方法同上);
   2、每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05年6月和12月份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2005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缴纳17008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348元 的6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17008(元/人)×(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残疾人职工人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持以下证明材料申请缓缴或减缴:
   1. 书面申请;
   2. 法人签章的《北京市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3.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核定的2005年度财务决算或结算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005年12月份的工资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证明。
   六、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七、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无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还是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是对残疾人的关爱。 感谢各单位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址:www.bdpf.org.cn
               北京市地税局网址:www.tax861.gov.cn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咨询电话: